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董事陈静女士出具《关于本人亲属误操作导致短线交易的情况及致歉的说明》,其配偶李奇凯先生(以下简称李先生)分别于2021年4月30日买入及2021年6月2日卖出公司股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一一股份变动管理》等相关规定,上述交易构成短线交易。现将相关情况说明如下:
根据《证券法》等相关规定,李先生本次交易公司股票行为构成短线交易,本次交易产生的收益为:交易数量 3,900 股×(卖出价 2.60 元/股 - 买入价2.49元/股)= 429.00 元。
公司知悉此事后高度重视,及时核查了解相关情况,陈静女士及配偶李先生亦积极配合、主动纠正。公司对本次事项的处理措施如下:
1、经了解,本次交易行为是由于李先生不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所致,其买卖公司股票系本人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进行独立判断而作出的自主投资决定,本次交易是李先生在陈静女士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的,交易前后陈静女士从未告知李先生关于公司经营情况等相关公司内幕信息,本次交易不存在利用短线交易或内幕交易谋求利益的情形,不存在主观违规的情况。
李先生已深刻意识到本次交易严重性,对本次违规交易而带来的不良影响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并将在今后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陈静女士对于未能尽到督促义务深表自责,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今后将进一步学习和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并督促亲属执行到位,保证此类情况不再发生。
2、根据《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据此规定,李先生本次交易所获收益应归公司所有。本次交易获利金额为429.00元,李先生已经主动将所获收益全额上交公司。
3、公司董事会已向陈静女士及李先生进一步说明了有关买卖公司股票的规定,并要求其严格规范交易行为。同时,公司再次提醒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加强学习《证券法》、《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审慎操作,并落实督促其配偶、银河资讯父母、子女等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规范买卖公司股票行为,避免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1、陈静女士出具的《关于本人亲属误操作导致短线交易的情况及致歉的说明》;银河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