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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26 04:38:41

旗天科技(300061):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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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预案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3、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完成后,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公司自行负责;因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4、本预案是公司董事会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说明,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不实陈述。

  5、本预案所述事项并不代表审批机关对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实质性判断、确认或批准,本预案所述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通过反垄断主管部门的经营者集中审查(如需)、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注册后方可实施。

  6、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天行体育网址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一、本次发行相关事项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已召开专门会议并审议通过本次关联交易相关事项。

  本次发行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通过反垄断主管部门的经营者集中审查(如需)、深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注册后方可实施。

  二、本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深圳市七彩虹皓悦科技有限公司,认购方式为以现金方式认购。

  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为 3.33元/股,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80%(定价基准日前 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若发行人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配股或进行其他任何权益分派或分配等除权、除息行为,则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将相应调整。

  四、本次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 120,120,120股(含本数),占发行前总股本的 18.23%,未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 30%,最终以深交所审核通过和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发行数量为准。若上市公司股份在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或者因股份回购、员工股权激励计划等事项导致上市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化,本次发行股份数量将按照不超过本次发行前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30%作出相应调整。

  五、本次发行对象七彩虹皓悦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票,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 18个月内不得转让。本次发行结束后因公司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原因增加的公司股票亦应遵守上述限售期安排。限售期结束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七彩虹皓悦已出具股份锁定承诺。

  六、本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40,000.00万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将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银行借款。

  七、本次发行完成后,本次发行前公司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新老股东按照本次发行后的股权比例共同享有。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七彩虹皓悦将成为公司的控股股东,万山将成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本次发行将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十一、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3年修订)》等相关法规的要求,公司在《公司章程》中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了明确规定。关于公司利润分配政策、最近三年现金分红情况以及公司关于股东分红回报的规划等详细情况,详见本预案“第六节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及执行情况”。

  十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2013]11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以及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的有关规定,为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就本次发行股票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制定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相关情况详见本预案“第七节 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董事会声明及承诺事项”。

  公司特此提醒投资者关注本次发行摊薄股东即期回报的风险,虽然公司为应对即期回报被摊薄风险制定了填补回报措施,且本次发行对象七彩虹皓悦及其实际控制人万山、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切实履行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做出了相关承诺,但所制定的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请广大投资者注意。

  许可项目:食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 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 为准)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 术转让、技术推广;企业管理咨询;财务咨询;信息咨询服务(不 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社会经济咨询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 务;企业形象策划;市场营销策划;翻译服务;酒店管理;票务代 理服务;广告制作;广告设计、代理;广告发布;会议及展览服 务;电子产品销售;日用品销售;商业综合体管理服务;体育用品 及器材批发;体育用品及器材零售;五金产品零售;五金产品批 发;汽车销售;新能源汽车整车销售;家具销售;工艺美术品及收 藏品零售(象牙及其制品除外);工艺美术品及收藏品批发(象牙 及其制品除外);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物业管理。(除依法 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数字营销行业是数字经济中重要的细分领域。近年来,伴随着我国数字经济的爆发式增长,数字营销行业也迎来了高速发展的机遇。根据中商产业研究院《中国数字营销市场前景及投资机会研究报告》发布数据,我国数字营销行业市场规模从2016年的2,752亿元增加至2023年的5,962亿元。虽然目前数字营销行业的增长速度已经有所放缓,但我国的营销环境仍处于快速数字化进程中。

  积极推动数字化、科技化转型,不断筑实以大数据和AI等先进技术为主的核心竞争力,通过精细化运营管理,实现持续而稳定的增长,将成为行业运行的新常态。

  公司紧抓数字经济发展机遇,深入落实“一体两翼”发展战略,以数字科技服务为核心,以“核心业务”和“创新业务”为双翼,聚焦核心业务和创新业务两大重心开展工作。一方面,公司聚焦服务银行等金融机构、头部互联网公司以及政府机构等主要客户,通过数字生活营销、银行卡增值营销等主营业务线,建立数字化服务能力业务矩阵;另一方面,大力拓展数字人民币、数字政务运营服务和新媒体等创新业务,并赋能核心业务,拓展业务边界,促成各项业务的协同融合增长。

  公司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将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银行借款,系公司在审慎考虑行业现状、财务状况、经营规模、资本市场融资环境以及未来战略规划等自身及外部条件后所做出的重要举措。募集资金将有利于公司改善现有资产负债结构,加快实施自身发展战略,为公司可持续健康发展打下坚实基础。

  近年来,以数字科技为核心驱动力的数字经济快速发展。2022年 1月,国务院印发《“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从顶层设计上明确了我国数字经济发展的总体思路、发展目标、重点任务和重大举措。2024年 3月 5日,在十四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李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深入推进数字经济创新发展”的重点任务,并强调要“制定支持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政策,积极推进数字产业化、产业数字化,促进数字技术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数字经济的发展,将在未来的很长一段时间内成为推动总体经济高质量增长的重要引擎。

  公司从事的数字营销业务是数字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由于数字营销行业发展较快,新进入行业的竞争对手逐渐增多,行业竞争进一步加剧。

  本次发行有利于增强公司资金实力,把握数字经济行业的发展机遇,进一步增强公司的市场竞争力,巩固公司市场地位。

  七彩虹皓悦主要从事显卡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业务,在显卡等算力硬件方面具有较强的研发实力。七彩虹皓悦实际控制人万山具有多年显卡领域的经营经验,其下属企业建立了具有较高市场知名度的硬件品牌“七彩虹”。

  上市公司主要从事数字营销和政务运营等业务,拥有较强的软件平台搭建能力和优质的数字经济客户资源。本次发行后,公司可获得七彩虹皓悦在技术、管理等方面的支持,进一步增强上市公司在数字经济领域的综合竞争力,有效促进上市公司长期健康地发展。

  本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将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银行借款。目前,公司聚焦于数字营销领域,随着核心业务与创新业务的持续发展,公司资金需求量不断增加,本次募集资金将优化公司的资本结构,降低财务风险,提高公司抗风险能力,为后续业务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本次发行将为公司提供资金支持,有利于提升公司授信水平和融资能力,未来公司将通过提升多层次融资结构改善融资效率,提高资金管理水平,为公司发展提供长期稳定的资金支持。

  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梅都社区中康路136号深圳新一代产业园1栋 1302

  一般经营项目:软件开发;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 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工业控制计算机 及系统制造;计算机软硬件及外围设备制造;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 设备批发;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工业控制计算机及系统 销售;计算机系统服务;计算机及通讯设备租赁;计算机及办公设 备维修;电子产品销售;企业管理咨询;企业管理;信息咨询服务 (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品牌管理;知识产权服务(专利代 理服务除外)。(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 开展经营活动)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七彩虹皓悦。截至本预案签署日,七彩虹皓悦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发行对象具体情况参见“第二节 发行对象的基本情况”。

  本次发行的股份为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次发行采取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方式,公司将在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并报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的批复文件有效期内选择适当时机实施。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此有新的规定或要求,公司将按照新的规定或要求进行调整。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价格为3.33元/股。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若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配股或进行其他任何权益分派或分配等除权、除息行为,则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将相应调整。发行价格的具体调整方法如下: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120,120,120股(含本数),拟发行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最终以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发行数量为准。

  如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拟募集资金总额或发行股份总数因监管政策变化或发行审核、注册文件的要求等情况予以调整的,则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数量将做相应调整,公司应与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就最终实际认购的金额进行协商。

  若公司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数量上限将做相应调整。

  本次发行对象所取得的股份因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金转增等形式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限售期届满后按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不超过40,000.00万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将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银行借款。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完成后,公司发行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由公司新老股东按照发行后的股份比例共享。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决议的有效期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议案之日起12个月。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七彩虹皓悦。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因与上市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者作出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者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所列举的关联方规定情形之一的,视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方。本次发行完成后,七彩虹皓悦将成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构成关联方,因此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构成关联交易。

  公司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内部规定履行关联交易的审批程序。公司董事会在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议案进行表决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已召开专门会议并审议通过本次关联交易相关事项。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时,关联股东(如有)需要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

  2024年 7月 25日,公司股东兴路基金、大数据基金、费铮翔、洛阳盈捷、刘涛、上海圳远与七彩虹皓悦签署《合作框架协议》,约定费铮翔、洛阳盈捷终止对兴路基金的表决权委托、费铮翔放弃表决权以及上市公司向七彩虹皓悦发行股票等事宜。

  本次发行是“表决权委托解除+表决权放弃+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一揽子安排变更控制权方案的重要环节。与本次发行相关的安排具体如下: 1、表决权委托解除

  2024年 7月 25日,兴路基金与费铮翔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之终止协议》,费铮翔终止将其所持 69,465,238股股份对应的表决权等权利委托给兴路基金行使。《表决权委托协议之终止协议》所有条款将在以下日期中较早的日期(以下简称“失效日”)终止且自始无效:(1)该协议生效后第 37个月第 1日本次发行仍未完成,但双方书面约定延长前述时限的除外;(2)因公司关于本次发行的方案经股东大会审议后未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审核不通过意见、中国证监会不予注册等情形导致本次发行不成功的,公司发布终止本次发行的公告之日。自失效日起,《表决权委托协议》效力自动恢复,费铮翔将其持有的公司 69,465,238股股份之投票表决权以及提名权、提案权、股东大会召集、召开权、出席权等相关权利独家地、无偿地委托给兴路基金行使,费铮翔及其一致行动人放弃委托股份之外的其他股份的表决权。

  2024年 7月 25日,兴路基金与洛阳盈捷、上海圳远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之终止协议》,洛阳盈捷终止将其所持 23,685,365股股份对应的表决权等权利委托给兴路基金行使。《表决权委托协议之终止协议》所有条款将在以下日期中较早的日期(以下简称“失效日”)终止且自始无效:(1)该协议生效后第37个月第 1日本次发行仍未完成,但双方书面约定延长前述时限的除外;(2)因公司关于本次发行的方案经股东大会审议后未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审核不通过意见、中国证监会不予注册等情形导致本次发行不成功的,公司发布终止本次发行的公告之日。自失效日起,《表决权委托协议》效力自动恢复,洛阳盈捷将其持有的公司 23,685,365股股份之投票表决权以及提名权、提案权、股东大会召集、召开权、出席权等相关权利独家地、无偿地委托给兴路基金行使,洛阳盈捷及其一致行动人放弃委托股份之外的其他股份的表决权。

  2024年 7月 25日,兴路基金、大数据基金、洛阳盈捷、费铮翔分别出具《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函》,承诺其所持有的旗天科技的全部股份自承诺函出具之日至本次发行结束之日(以下简称“锁定期”)不进行转让或上市交易。

  锁定期内,上述主体持有的旗天科技的股份因旗天科技送红股、转增股本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约定。因旗天科技关于本次发行的方案经股东大会审议后未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审核不通过意见、中国证监会不予注册等情形导致本次发行不成功,承诺函自旗天科技发布终止本次发行的公告之日起终止且自始无效。

  2024年 7月 25日,费铮翔出具了《表决权放弃承诺函》,自承诺函出具之日,费铮翔无条件且不可撤销地放弃其持有的上市公司全部股份以及在该承诺函承诺的弃权期限内增加的股份(简称“弃权股份”)的表决权。弃权期限自承诺函签署之日起至以下任一时点到达之日止(以最早发生之日为准):(1)该承诺函签署之日起第 37个月第 1日本次上市公司向七彩虹皓悦发行股票(简称“本次发行”)仍未完成,但费铮翔另有书面约定延长弃权期限的除外;(2)因上市公司关于本次发行的方案经股东大会审议后未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审核不通过意见、中国证监会不予注册等情形导致本次发行不成功的,上市公司发布终止本次发行的公告之日。

  如本次发行成功实施,且七彩虹皓悦成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则弃权期限延长至七彩虹皓悦不再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之日止。

  2024年 7月 25日,费铮翔出具《关于不谋求上市公司控制权的承诺函》,承诺自承诺函出具之日起不谋求上市公司控制权。

  2024年 7月 25日,公司与七彩虹皓悦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七彩虹皓悦拟认购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不超过 120,120,120股股份(含本数,最终认购数量以中国证监会核准文件的要求为准)。

  上述事项完成后,按照本次发行数量上限计算,七彩虹皓悦将持有公司120,120,120股股份,占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 15.42%,表决权比例为 16.93%,七彩虹皓悦将成为公司的控股股东,七彩虹皓悦的实际控制人万山将成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社会公众股比例将不低于 10%,不存在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情形。

  1、本次发行相关事项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2、本次发行相关事项已经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在获得深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注册后,公司将向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股票发行、登记和上市事宜,完成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全部呈报批准程序。

  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梅都社区中康路136号深圳新一代产业园1栋 1302

  一般经营项目:软件开发;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 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工业控制计算机 及系统制造;计算机软硬件及外围设备制造;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 设备批发;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工业控制计算机及系统 销售;计算机系统服务;计算机及通讯设备租赁;计算机及办公设 备维修;电子产品销售;企业管理咨询;企业管理;信息咨询服务 (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品牌管理;知识产权服务(专利代 理服务除外)。(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 开展经营活动)

  二、股权控制关系 截至本预案签署日,七彩虹皓悦股权结构图如下: 三、设立以来的主营业务情况

  七彩虹皓悦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 5年内未受过刑事处罚或与证券市场有关的行政处罚,不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完成后,七彩虹皓悦与公司不会因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新增同业竞争情形。

  除七彩虹皓悦认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构成与公司的关联交易之外,七彩虹皓悦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会因本次发行与公司产生新增关联交易的情形。

  截至本预案披露前 24个月内,七彩虹皓悦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重大交易情况。

  (甲方一、甲方二、甲方三、甲方四、甲方五、甲方六以下合称“甲方”) 乙方:深圳市七彩虹皓悦科技有限公司(下称“乙方”)

  1.1于本协议签署日,各方同意促成上市公司与乙方签署《旗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的价格为 3.33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个交易日股份交易均价的 80%(上市公司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定价基准日前 20个交易日公司股份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个交易日股份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个交易日股份交易总量)。

  1.2若上市公司股份在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或者因股份回购、员工股权激励计划等事项导致上市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化,本次发行股份数量将按照不超过本次发行前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30%作出相应调整。

  2.1.1于本协议签署日,甲方一分别与甲方三、甲方四及甲方六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之终止协议》,甲方三终止将其所持 69,465,238股股份(占本次发行前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 10.54%)对应的表决权委托给甲方一,甲方四终止将其所持 23,685,365股股份(占本次发行前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 3.59%)对应的表决权委托给甲方一。

  2.1.2甲方一分别与甲方三、甲方四及甲方六签署的《表决权委托协议之终止协议》将在以下日期中较早的日期(以下简称“失效日”)终止且自始无效: (1)《表决权委托协议之终止协议》生效后第37个月第1日本次发行仍未完成,但另有书面约定延长前述时限的除外;

  (2)因上市公司关于本次发行的方案经股东大会审议后未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审核不通过意见、中国证监会不予注册等情形导致本次发行不成功的,上市公司发布终止本次发行的公告之日。

  自失效日起,甲方一分别与甲方三、甲方四及甲方六签署的《关于旗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表决权委托协议》效力自动恢复。

  2.2.1于本协议签署日,甲方三出具《表决权放弃承诺函》,自承诺函出具之日,甲方三放弃所持有的上市公司 69,465,337股股份(占本次发行前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 10.54%)对应的表决权。

  2.2.2《表决权放弃承诺函》所约定的弃权期限自《表决权放弃承诺函》签署之日起至以下任一时点到达之日止(以最早发生之日为准):

  (1)《表决权放弃承诺函》签署之日起第37个月第1日本次发行仍未完成,但另有书面约定延长前述时限的除外;

  (2)因上市公司关于本次发行的方案经股东大会审议后未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审核不通过意见、中国证监会不予注册等情形导致本次发行不成功的,上市公司发布终止本次发行的公告之日。

  如本次发行成功实施,且乙方成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则弃权期限延长至乙方不再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之日止。

  3.1各方同意,本次发行完成后,上市公司现有董事会董事席位不变,共 7名董事,乙方有权推荐和提名 4名董事。上市公司董事长由乙方推荐和提名的董事担任。

  3.2各方同意,本次发行完成后,上市公司现有监事会监事席位不变,共 3名监事,乙方有权推荐和提名 2名监事,监事会主席由乙方推荐的人员担任。

  3.3在本次发行的股份登记至乙方名下后,甲方应协助乙方促成上市公司依法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对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进行调整、对上市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人员进行改选。

  3.4本次发行完成后,上市公司管理层拟进行调整。上市公司的首席执行官由乙方推荐并由董事会聘任。甲方应当支持乙方推荐的人选并协助促使该等人员当选,即在上市公司聘任或选举的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上应投赞成票。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人 2024年度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日。

  发行人本次发行股票的价格为 3.33元/股,不低于本次发行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 20 个交易日甲方股票交易均价的 80%(定价基准日前 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若发行人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配股或进行其他任何权益分派或分配等除权、除息行为,则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将相应调整。发行价格的具体调整方法如下:

  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如证券监管机构对发行价格、定价基准日等涉及确定发行价格的机制进行政策调整的,则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

  乙方本次认购发行人新发行股份的数量不超过 120,120,120股(含本数),未超过本次发行前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30%。最终认购数量按照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本次发行股份数量确定。

  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若发行人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本次发行股份数量上限将作相应调整。

  基于前述范围,最终发行数量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本次发行申请获得深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相关规定协商确定。

  乙方认购本次发行人发行股票的价款不超过人民币 40,000.00万元(含本数)(认购价款最终以本协议约定的发行价格及发行数量计算确定)。

  发行人和认购方可以根据市场的情况以及相关规则,履行相关决策程序以及信息披露义务,协商、签署补充协议,调整发行价格,并相应调整发行数量。

  乙方本次认购获得的发行人新发行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 18个月内不得转让。如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对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的限售期政策进行调整并适用于乙方本次认购的股份的,则本次发行限售期将由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按照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最新的政策进行调整,乙方不可撤销地同意并接受该等调整。

  自新发行股份上市之日起至该等股份解禁之日止,乙方所认购的上市公司本次发行的股份因发行人送红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锁定安排。

  乙方应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深交所相关规则的规定,就本次发行中认购的股份出具相关锁定承诺,并办理相关股份锁定事宜。

  乙方就本次发行取得的发行人股份在限售期届满后减持还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深交所相关规则以及发行人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本次发行前发行人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发行后的新老股东按照届时持股比例共享。

  认购方同意在发行人本次发行方案获得深交所审核通过并在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文件,且乙方收到发行人和发行人为本次发行聘请的主承销商发出的认购款缴纳通知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以现金方式将认购价款一次性支付至主承销商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开立的专门银行账户(“发行人向特定对象发行收款账户”)。验资完毕后,扣除相关费用再划入发行人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

  1、本协议签署后,除不可抗力因素(包括但不限于地震、火灾等灾害性事件、战争及政治动乱、其他任何不可预见且不可避免的事由)外,任何一方如未能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之义务、承诺,或其所作出的陈述或保证存在虚假、误导或者重大遗漏,则该方应被视作违约。

  2、违约方应当根据守约方的要求继续履行义务、采取补救措施或向守约方支付全面和足额的赔偿金。上述赔偿金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合理的诉讼费、律师费、调查费、公告费、保全费、执行费、拍卖费等费用),但不得超过违反协议一方订立协议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协议可能造成的损失。

  3、若认购方未按照本协议规定足额支付认购价款,应向发行人支付其认购价款总额 2%的违约金。如该等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因其该等行为给发行人造成的一切损失、索赔及费用的,认购方应就该差额部分向发行人进行赔偿。

  4、本次发行完成前,如发行人未经认购方书面同意而擅自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认购方有权终止本协议而无需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5、如本协议因第 8.3款所述情形终止,任何一方均无需向其他方承担违约责任或任何民事赔偿责任,但故意或严重过失造成合同终止/未生效的情况除外。

  6、本次发行结束前,如因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要求或其他原因需要对发行价格、发行数量以及本协议的其他内容和/或其他事项进行调整,则由双方进行协商并根据变化情况签署书面补充协议。

  本协议自双方盖章、且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之日起成立,并于以下条件全部满足后生效:

  2、发行人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本协议所约定的本次发行的相关方案; 3、本次发行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的经营者集中审查(如适用);

  4、发行人就本次交易收到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文件(如适用); 5、本次发行相关事宜经深交所审核通过并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发行的同意注册文件;

  1、甲方与乙方于2021年6月22日签订了《关于旗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表决权委托协议》(以下简称“《表决权委托协议》”),甲方将其持有的旗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69,465,238股股份之投票表决权以及提名权、提案权、股东大会召集、召开权、出席权等相关权利独家地、无偿地委托给乙方行使,乙方作为委托股份唯一、排他的全权委托代理人。甲方及其一致行动人放弃委托股份之外的其他股份的表决权。

  1、自2024年7月25日(以下简称“解除日”)起,《表决权委托协议》即为终止,双方在《表决权委托协议》项下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即告终止,《表决权委托协议》不再对甲方、乙方具有法律效力。

  2、双方均无需依据《表决权委托协议》履行任何义务,亦不存在依据《表决权委托协议》而需要向对方承担违约或其他法律责任的情形。

  3、基于上述,双方确认,双方于解除日前不存在任何有关《表决权委托协议》的纠纷及未决事项等,即截至解除日,除本协议或双方另有书面约定外,双方之间不存在任何未结算、未支付的款项或者债权债务关系;解除日起双方之间无任何《表决权委托协议》项下应履行未履行的义务。

  4、本协议所有条款将在以下日期中较早的日期(以下简称“失效日”)终止且自始无效:

  (1)本协议生效后第37个月第1日本次发行仍未完成,但双方书面约定延长前述时限的除外;

  (2)因公司关于本次发行的方案经股东大会审议后未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审核不通过意见、中国证监会不予注册等情形导致本次发行不成功的,公司发布终止本次发行的公告之日。

  自失效日起,《表决权委托协议》效力自动恢复,甲方将其持有的公司69,465,238股股份之投票表决权以及提名权、提案权、股东大会召集、召开权、出席权等相关权利独家地、无偿地委托给乙方行使,甲方及其一致行动人放弃委托股份之外的其他股份的表决权。

  5、《表决权委托协议》约定内容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本协议为准。本协议双方可以通过书面协议方式对本协议进行修改和补充,双方关于本协议的修改协议和/或补充协议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与本协议同等的法律效力。

  6、因本协议引起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本协议签订地点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本协议中,以上各方单独称为“一方”,合并称为“各方”,甲方一、甲方二合称为“甲方”)

  1、甲方与乙方于2021年9月27日签订了《关于旗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表决权委托协议》(以下简称“《表决权委托协议》”),甲方一将其持有的旗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33,261,165股股份之投票表决权以及提名权、提案权、股东大会召集、召开权、出席权等相关权利独家地、无偿地委托给乙方行使,乙方作为委托股份唯一、排他的全权委托代理人。甲方一及其一致行动人放弃委托股份之外的其他股份的表决权。

  2、2022年11月9日,甲方一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向乙方转让了公司2,750,000股股份,2022年12月9日,甲方一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向乙方转让了公司3,420,000股股份,2023年8月,甲方一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3,405,800股股份,前述权益变动后,甲方一委托给乙方的投票表决权以及提名权、提案权、股东大会召集、召开权、出席权等相关权利所对应的股份数量变更为23,685,365股。

  1、自2024年7月25日(以下简称“解除日”)起,《表决权委托协议》即为终止,各方在《表决权委托协议》项下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即告终止,《表决权委托协议》不再对甲方、乙方具有法律效力。

  2、各方均无需依据《表决权委托协议》履行任何义务,亦不存在依据《表决权委托协议》而需要向对方承担违约或其他法律责任的情形。

  3、基于上述,各方确认,各方于解除日前不存在任何有关《表决权委托协议》的纠纷及未决事项等,即截至解除日,除本协议或各方另有书面约定外,各方之间不存在任何未结算、未支付的款项或者债权债务关系;解除日起各方之间无任何《表决权委托协议》项下应履行未履行的义务。

  4、本协议所有条款将在以下日期中较早的日期(以下简称“失效日”)终止且自始无效:

  (1)本协议生效后第37个月第1日本次发行仍未完成,但双方书面约定延长前述时限的除外;

  (2)因公司关于本次发行的方案经股东大会审议后未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审核不通过意见、中国证监会不予注册等情形导致本次发行不成功的,公司发布终止本次发行的公告之日。

  自失效日起,《表决权委托协议》效力自动恢复,甲方一将其持有的公司23,685,365股股份之投票表决权以及提名权、提案权、股东大会召集、召开权、出席权等相关权利独家地、无偿地委托给乙方行使,甲方一及其一致行动人放弃委托股份之外的其他股份的表决权。

  5、《表决权委托协议》约定内容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本协议为准。本协议各方可以通过书面协议方式对本协议进行修改和补充,各方关于本协议的修改协议和/或补充协议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与本协议同等的法律效力。

  6、因本协议引起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本协议签订地点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2024年7月25日,费铮翔向深圳市七彩虹皓悦科技有限公司出具《表决权放弃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鉴于,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费铮翔为深圳证券交易所(简称“深交所”)上市公司旗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300061,简称“上市公司”)的股东,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69,465,337 股股份,占上市总股本的比例为 10.54 %。

  本人无条件且不可撤销地放弃本人持有的上市公司全部股份以及在本承诺函承诺的弃权期限(定义如下)内增加的股份(简称“弃权股份”)的表决权。

  (2)行使股东提案权,提交包括提名、推荐或变更、罢免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在内的股东提议或议案;

  (3)对所有根据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章程规定需要股东大会审议、表决的事项行使表决权,对股东大会审议、表决事项进行表决,并签署相关文件; (4)法律法规或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股东权利(包括在上市公司章程经修改后而规定的任何其他的股东表决权)。

  2、因上市公司配股、送股、公积金转增、拆股、分红等情形导致弃权股份总数发生变化的,或本人在二级市场买入股票等方式增加股份的,为巩固贵方成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后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本人将对上述放弃表决权的股份数量及比例作出相应调整,保证本人所持上市公司全部股份对应表决权的无条件且不可撤销放弃。在弃权期限内,除另有约定,本人无权撤销或单方面解除本次表决权放弃承诺。

  3、本人不得委托第三方行使弃权股份所对应的表决权,也不得在所持上市公司所有股份上设定任何权利负担(现已质押、冻结的除外)。如本人将弃权股份通过协议转让或大宗交易方式(集中竞价除外)减持的,本人保证弃权股份之受让人在弃权期限内按照本承诺函第1、2、3条之标准继续放弃受让弃权股份的表决权。同时,本人作为上市公司股东期间,非经贵司书面同意,不得恢复弃权股份表决权的行使。在弃权期限内,本人所持弃权股份因执行等司法程序或其他任何原因减少的,本人承诺将无条件且无偿根据贵司的要求采取或配合采取一切措施以维持和巩固贵司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包括但不限于增加自身弃权股份的数量。

  本承诺函所约定的弃权期限自承诺函签署之日起至以下任一时点到达之日止(以最早发生之日为准):

  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第37个月第1日本次上市公司向贵司发行股票(简称“本次发行”)仍未完成,但本人另有书面约定延长弃权期限的除外; 因上市公司关于本次发行的方案经股东大会审议后未通过、深圳证券交易上市公司发布终止本次发行的公告之日。

  如本次发行成功实施,且贵司成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则弃权期限延长至贵司不再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之日止。”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40,000.00万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将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银行借款。

  由于公司主要合作客户的营销预算、营销目标、产品要求等政策发生变化,同时行业竞争不断加剧,2023年公司营业收入同比下降 22.36%,应收账款余额同比增长 33.67%,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同比下降 190.89%,公司经营资金压力增大。本次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银行借款,将有助于优化公司的资本结构,降低财务风险,提高公司抗风险能力,为后续业务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近年来,公司坚持围绕“一体两翼”的发展战略,聚焦核心业务和创新业务两大重心开展工作。依托核心业务积累的银行、政府机构、头部互联网公司等优质客户资源,公司持续研发和孵化数字人民币业务、数字政务运营业务以及新媒体业务等创新业务,不断丰富业务矩阵,提升公司综合竞争实力。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将进一步提高公司资本实力,满足公司创新业务研发和拓展需求,为实现公司发展战略提供资金保障。

  (1)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2)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得为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3)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2)本次募集资金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四十条“上市公司应当理性融资,合理确定融资规模,本次募集资金主要投向主业”的规定。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未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 30%,且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距离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日已超过 18个月,本次发行符合《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号》“四、关于第四十条‘理性融资,合理确定融资规模’的理解与适用”的要求。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由董事会确定发行对象,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银行借款,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符合《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号》“五、关于募集资金用于补流还贷如何适用第四十条‘主要投向主业’的理解与适用”的要求。

  公司已严格遵照上市公司的治理标准建立了以法人治理结构为核心的现代企业制度,并通过不断改进和完善,形成了较为规范的公司治理体系和完善的内部控制环境。在募集资金管理方面,公司按照监管要求建立了《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对募集资金的存储、使用、变更、管理与监督等进行了明确规定。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董事会将持续监督公司对募集资金的存储及使用,以保证募集资金得到合理规范地使用,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

  本次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拟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银行借款。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将进一步提升公司资金实力,增强公司的研发、运营和销售实力,增强公司风险防范能力和竞争能力,提升公司的经营业绩,符合公司的战略发展规划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后,将提高公司的资产总额与资产净额,虽然短期内公司即期回报存在被摊薄的可能性,但随着募集资金的投入,公司资产负债率将有所下降,可减少公司财务费用,提升公司盈利水平,整体实力得到有效提升。同时,通过本次募集资金的运用,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将得到较大幅度的提升,使公司财务状况进一步优化。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将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银行借款,可以为公司未来研发创新和业务发展提供资金支持。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财务结构将进一步优化,抗风险能力将得到提升。本次发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发展战略,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可持续发展。因此,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运用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在扣除发行费用后拟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银行借款。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主营业务保持不变,不存在因本次发行而导致的业务及资产整合计划。本次发行有助于提高公司资产规模,提升公司营运能力,充实营运资金,增强公司抗风险能力,为公司持续成长提供有力保障。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股东结构和注册资本将发生变化,公司将根据发行结果对公司章程中的相应条款进行修改,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七彩虹皓悦,发行对象以现金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本次发行完成后,七彩虹皓悦将成为公司的控股股东,万山将成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因此本次发行将导致控制权发生变化。

  本次发行完成后,七彩虹皓悦将通过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向上市公司推荐合格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由上市公司股东大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选举通过新的董事会成员,并由董事会决定聘任相关高级管理人员。

  本次发行完成后,募集资金将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银行借款。公司的二、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财务状况、盈利能力及现金流量的变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总资产与净资产规模将相应提升,营运资金得到补充,资金实力进一步增强。同时,公司发展所面临的营运资金需求压力能够得到一定程度的缓解,有利于公司财务状况的改善,从而提高公司的资金实力和信用资质,增强公司的抗风险能力,为公司的持续发展提供良好保障。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总股本和净资产将有较大幅度增加。在总股本和净资产因本次发行而增长的情况下,公司每股收益和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等财务指标在短期内可能有所下降,存在即期收益被摊薄的风险。但从长期来看,公司本次发行将有助于降低公司财务费用、增强资金实力和抗风险能力,将有助于公司提升核心竞争能力,提高市场占有率和巩固行业地位,有利于公司长期盈利能力的提升。

  本次发行完成后,募集资金到位将使得公司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入量有所增加,并有效缓解公司日常营运资金需求所致的现金流压力。总体来看,本次发行有助于改善公司现金流量状况。

  本次发行完成后,上市公司控制权将发生变更,控股股东将变更为七彩虹皓悦,实际控制人将变更为万山。公司通过本次发行,将获得资金支持,从而优化公司资产负债结构,提升公司授信水平及融资能力,推动公司的长期健康稳定发展。公司与七彩虹皓悦之间的同业竞争及关联交易情况参见“第二节 发行对象的基本情况”之“六、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对象与公司的同业竞争及关联交易情况”。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不会因本次发行而产生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占用的情形,也不会产生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资产负债率将有所降低,资产负债结构将更趋稳健,抵御风险能力将进一步增强。公司不存在通过本次发行增加大额负债(包括或有负债)的情况,不存在负债比例过低、财务成本不合理的情形。

  近年来,金融行业和数字科技行业相关上下游的监管政策、法律法规正逐渐完善,监管部门可能会对未明确领域等继续出台相关政策法规。若公司在经营过程中未能适应上述政策法律变化,可能会对公司经营和业务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数字营销行业具有轻资产、重服务等特点,随着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各地数字经济的相关政策利好的出台,吸引了更多新的竞争者进入本行业。此外,根据公开资料,行业内的头部企业或正在寻求上市或已经实现上市,上市后企业在品牌知名度、资金、人才吸引等方面得到明显增强,市场竞争将进一步加剧。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业务布局,提升公司整体竞争力,公司积极探索布局创新业务,虽然创新业务和公司现有业务有较大的关联性,但具体业务运营模式、客户等有所不同,可能存在创新业务拓展速度及销售规模不及预期的风险。

  公司通过并购、参股等多种方式积极推进公司的战略部署,在公司并购后,产生了一定规模的商誉。截至2024年3月31日,公司商誉账面价值为17,582.54万元。如果未来自身业务下降或者其他因素导致收购的公司经营状况和盈利能力未达预期,则公司存在商誉进一步减值的风险,从而对公司当期的损益造成不利影响。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发行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通过反垄断主管部门的经营者集中审查(如需)、深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注册后方可实施。本次发行能否获得上述审批和注册以及上述审批和注册的时间均存在不确定性,特此提醒投资者关注相关审批风险。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的总股本和净资产将会相应增加,本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将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银行借款,不能立即产生相应幅度的收益。如果公司未来业务规模和净利润未能产生相应幅度的增长,每股收益等指标将出现一定幅度的下降,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股东即期回报存在被摊薄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并注意投资风险。

  除经营和财务状况之外,公司的股票价格还将受到国际和国内宏观经济形势、资本市场走势、市场心理和各类重大突发事件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投资者在考虑投资公司股票时,应预计到前述各类因素可能带来的投资风险,并做出审慎判断。公司不排除因政治、战争、经济、灾难等其他不可控因素带来不利影响的可能性,提醒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投资者的合理回报,综合考虑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分红行为,推动公司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机制,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3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3〕6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在《公司章程》中对有关利润分配政策的事宜进行了约定,完善了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2、公司的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二)利润分配形式: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三)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除特殊情况外,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可分配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的情况下,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1、公司未来12个月内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12个月内购买资产、对外投资、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等交易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30%。

  (四)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公司在经营状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1、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管理层拟定后提交董事会、监事会审议。董事会就利润分配预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形成专项决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3、公司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除安排在股东大会上听取股东的意见外,并通过电话、传真、邮件及投资者关系互动易等方式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及时回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4、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式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1、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2、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方案。确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4、公司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应当披露具体原因,以及下一步为增强投资者回报水平拟采取的举措等;

  5、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护等。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还应当对调整或者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2022年5月18日,公司2021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获得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因公司截至2021年度末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负数,结合公司实际经营和未来业务发展规划资金需求情况,2021年度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未分配利润结转至下一年度。

  2023年5月18日,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获得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因公司截至2022年度末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负数,结合公司实际经营和未来业务发展规划资金需求情况,2022年度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未分配利润结转至下一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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