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支持科技型企业通过债券市场融资。进一步完善直接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机制、简化发行流程。支持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通过发行公司债券、企业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集合债券、集合票据等方式融资。探索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发行高收益债券融资。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与财务结构,鼓励中介机构加强对其辅导力度,以促进其直接债务融资。(国科发财〔2011〕540号)
2、政府采购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的各部门,应当安排不低于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18%的份额专门面向小型微型企业采购。在政府采购评审中,对小型微型企业产品可视不同行业情况给予6%-10%的价格扣除。鼓励大中型企业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政府采购,小型微型企业占联合体份额达到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2%-3%的价格扣除。推进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鼓励为小型微型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提供投标担保、履约担保和融资担保等服务。(国发〔2012〕14号)
3、专项资金运用无偿资助方式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项目按照不超过相关研发支出40%的比例给予资助。每个创新项目资助额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财企〔2014〕38号)
4、风险补助是指引导基金对创业投资机构投资于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000万元的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投资项目给予一定比例的投资奖励和损失补偿。(-)投资奖励:引导基金对投资项目,按照不超过实际投资额5%的比例给予奖励,每个投资项目奖励额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每家创业投资机构年度累计奖励额度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二)损失补偿:引导基金对创业投资机构已获得投资奖励支持的投资项目,按照不超过投资退出时实际损失额50%的比例给予补偿,每个投资项目损失补偿额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财企〔2014〕38号)
5、投资保障是指创业投资机构将正在进行高新技术研发、有投资潜力的,且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000万元的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确定为“辅导企业”,引导基金对“辅导企业”给予投资前保障或投资后保障。(一)投资前保障:引导基金给予每个项目投资前资助额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用于补助“辅导企业”高新技术研发的费用支出。(二)投资后保障:创业投资机构对“辅导企业”实施投资后,引导基金给予每个项目投资后资助额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用于补助“辅导企业”高新技术产品产业化的费用支出。
6、在省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资金。省级资金优先支持已安排专项资金支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构的市、县(市、区)。引导企业、社团组织及个人投资担保机构,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服务中心担保资金要达到2亿元以上,市、县(市、区)担保机构分别达到1亿元和3000万元以上,扩权县(市)要达到5000万元以上。(冀政办函〔2007〕36号)
7、激励国有创业投资机构对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投资。国有创业投资机构和国有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投资于未上市中小企业,符合条件的,可申请豁免国有股转持义务。(国科发财〔2011〕540号)
8、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评审给予不超过10%的价格扣除优惠。对采购金额在一定限额以下的项目,允许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实施定向采购,培育新技术新产品应用的市场环境。(冀办字〔2014)38号)
9、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对于获得银行贷款的苗圃工程企业,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专顶资金择优按照银行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补助,享受补助的最高贷款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雏鹰工程企业获得银行和科技公司贷款,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择优按照银行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补助,享受补助的最高货款金额不超过2000万元,对企业研究开发及中试阶段的相关支出给予补助。每年遴选一批科技小巨人重点支持企业,按照企业创新需求,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采取后补助、贷款贴息、奖励补贴等方式给予支持。有条件的市、县(市、区)按照一定比例给予配套。(冀办字[2014]38号)
10、开展科技型中小企业履约保证保险贷款。科技型中小企业申请履约保证保险货款项目,需全额参保履约保证保险,保费费率为企业货款金额的2%。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期限为12个月以内,贷款利率给予优惠。企业按时还本付息后,天行体育app可享受保费50%的财政专项补贴。(冀科企函〔2014〕7号)
11、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省创新资金以货款贴息、无偿资助和资本金投入三种方式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货款贴息额按货款额年息的50%-100%给予补贴,补贴额度一般不超过50万元。无偿资助主要用于新产品中试阶段的必要补助、科研人员携带科技成果创办企业进行成果转化的补助。无偿资助数额一般不超过30万元。资本金投入以引导其它资本投入为主要目的,数额一般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的20%。列入国家创新基金的项目,视项目和企业情况,原则上按不高于国家资助资金的30%比例给予无偿匹配资助。根据要求,项目所在市县财政要按2:1的比例对省创新资金支持项目给予资金匹配,一般30万元。(冀财教〔2015〕1号)
12、开展科技研发人员信用评级,设计开发针对科研人员的专门金融产品,促进科研人员实现信用融资;引导各地设立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和保证保险补偿资金,建立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风险分担和损失补偿机制,对合作银行向依法纳税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发放贷款形成的坏账损失,按比例给予补偿。(冀政办字〔2016〕104号)
13、进一步扩大电子营业执照试点范围,将发放范围由新设立的、规模较大的科技、电子商务等行业扩大到全部企业,逐步推进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冀政办字〔2016〕104号)
14、实施“科技创新券”计划。通过发放“科技创新券”形式,支持全省科技型小微企业、创新创业团队购买测试检測、合作研发、委托开发、研发设计、购买技术方案等科技服务,符合条件的科技型小微企业每年可申领不超过10万元“科技创新券”。(冀政办字〔2016〕104号)
15、2017年起,省财政每年安排不少于1亿元,用于推进知识产权质押货款、探索投保贷联动试点、发展科技保险等新型融资工具,鼓励科技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支持加快发展科技金融机构。(冀政办字〔2016〕104号)